广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013060218
律师信息
周继华-广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律师照片展示

周继华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210500916

  • 电话:

    15013060218

  •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9号中泰北塔706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纠纷法律

医疗过失鉴定费由谁出 鉴定费用的减免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1日 来源:广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律师
[导读]: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过失鉴定费由谁出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的内容,由此可知,只有造成了患者的死亡或者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者有三人以上的人身损害后果,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其余的只能算医疗过失行为,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全国服务热线

1501306021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9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