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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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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怎么鉴定 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广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责任怎么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专家团队的专业知识领域作为基础,去仔细鉴定其事故的划分,不允许出现一丝的差错。那么,医疗事故怎么鉴定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双方当事人退场;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二、鉴定要求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

  医疗事故等级;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至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三、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注意事项

  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当中需要按照一定的要求去执行鉴定的程序。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医疗事故怎么鉴定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会有属于自己的分类,就像我们人是属于灵长目一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就会产生不同的类别。有些按照的不是极其专业的标准,或许只是一些很普遍的分类标准,例如,按照情况分类。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一、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医疗过失,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10日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唯一导致区别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存有争议和不论医患双方有无争议,医方履行了报告义务。医方违法不报告,其义务还更少。于理不通。

  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处理的争议,可能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不应按申请处理程序进行,它不属于申请处理程序的范围。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样是推断属于医疗事故,还需判定或鉴定,这和医疗双方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争议一样。因医疗机构不报告而适用申请程序是没道理的。

  三、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相关内容。我们可能都会对于那些因为医疗事故丧失了生命的人,他们的生命在一些医生的一次不小心下就失去了,其实这也是两个人的悲剧,医生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了,这样的事有哪家医院要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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